终于,我剪指甲了
读这篇文章的朋友一定觉得很奇怪,
为什么我要浪费一个篇幅来说这件平淡无奇的事.
是这样的,
前几个星期,我和同学系的朋友一样,
都忙于无尽的assignment 和考试.
没时间睡觉,没时间吃饭...(虽然还是有点时间玩)
那些熬夜的日子, 都反映在大家苍白的脸上..
直到这个星期,最忙的日子稍微告一段落,
有几天可以暂时不用担心assignment.
前天,我和朋友在学校食堂吃早晨,
在等待朋友吃东西的时,
无意间发现自己的指甲已经长得好长了.
是几时变那么长的呢?
我竟然没注意到...
突然,想到了好多事情
假如连自己身上的的东西都会忽略掉,
那么, 我会不会也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事情呢?
会不会...其中有些是不能弥补回来的?
那么,到底是不是真的有东西忽略了?
好多的问题,
恐怕也是没有答案的问题..
那几个问题,让我第一个想起的是"她"
我会不会是忽略了她的感受
"距离",是理由还是藉口?
尽心力对她好是不是足够填补这个空洞?
又是些没答案的问题...
今天,指甲是剪了,
可是有些问题却不能像剪指甲那么容易解决...
Friday, November 21, 2008
Thursday, November 6, 2008
马来西亚是个“回教国”?
今天有个朋友告诉我说我国是"回教国"
我听了有点惊讶,
因为在印象中,
我国宪法没明文规定马来西亚是"回教国"这回事,
而法律专家(包括马来友族的专家)也不赞成马来西亚是"回教国"
但是,想起以前看过报章报道过,
一些友族政客说我国是"回教国".
于是好奇心起,决定亲自查看
以解决心中埋藏已久的疑问.
(以下是寻找过多篇文章后,觉得比较扎实的一篇
内容转自: http://freedom-malaysia.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20.html
比较仔细的: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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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宪法,马来西亚是“世俗国”
真正回教国的宪法或法律都明文规定,他们的国家是回教国,例如伊朗和巴基斯坦。
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相反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安宁和谐地自由奉行”【第3(1)条款】。宪法也明文规定:“人人都有权信仰及奉行他们本身的宗教,也有权传播他们的宗教。”【第11(1)条款】
不论是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或从法律角度来看,或者从议会民主角度来看,我国肯定不是回教国,而是个“世俗国”。也就是说,我国不是以宗教作为治国之本的国家;不以基徒教、佛教或回教等教义治理事务的国家。
硬指马来西亚是“回教国”,那是某些人妄顾我国宪法和历史事实,而擅自提出的不正确的说法。那纯粹是出于政治需要或政治目的,完全不符合《联邦宪法》和历史事实。
我国政府首长似乎不再尊重我国的国家大法《联邦宪法》。这10多年来,违反宪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至少有三件违反宪法的事件发生:
1. 撤除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的职位
2. 撤除副首相安华依布拉欣的职位
3. 擅自宣布我国为回教国的事件。
根据《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只有元首才能撤除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首相的职位。首相必须通过最高元首撤除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首相,不能擅自这么做。但是,证据显示,首相“先斩后奏”,先‘开除’他们,然后才通知元首。
严格说来,这是不符合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程序,只有元首才有权“开除”他们。首相只能劝告元首而已,而不能直接开除法官和副首相。正确的程序是:首相劝告,元首“开除”;不是首相“开除”,然后通知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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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
主要是对一些政客漠视宪法的态度感到心寒.
他们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
强制性的把自己那套理论灌输给人们.
甚至误导群众,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藉此呼吁大家,以后政客说的话,
听听就好,
记得要小心求证.
否则人云亦云,一不小心就沦为烂政客的宣传工具了.
我听了有点惊讶,
因为在印象中,
我国宪法没明文规定马来西亚是"回教国"这回事,
而法律专家(包括马来友族的专家)也不赞成马来西亚是"回教国"
但是,想起以前看过报章报道过,
一些友族政客说我国是"回教国".
于是好奇心起,决定亲自查看
以解决心中埋藏已久的疑问.
(以下是寻找过多篇文章后,觉得比较扎实的一篇
内容转自: http://freedom-malaysia.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20.html
比较仔细的: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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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回教国”?
“回教国”是以回教义治理事务的国家。在回教国度里,不论回教徒或非回教徒,都必须遵守回教规,且受到回教义管治。
在回教国,非回教徒被称为dhimmi(或zimmi),意思是“被回教徒征服的人”,只配当第二等公民,不能享有和公民同等的权利;这点违反我国《联邦宪法》阐明基本人权的条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宪法》第八条)。
这就意味着,我国一旦建立回教国,非回教徒的地位、利益和权利将受到负面影响。各族群,尤其是非马来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等方面,都将受到深远影响。
(二) 根据宪法,马来西亚是“世俗国”
真正回教国的宪法或法律都明文规定,他们的国家是回教国,例如伊朗和巴基斯坦。
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相反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安宁和谐地自由奉行”【第3(1)条款】。宪法也明文规定:“人人都有权信仰及奉行他们本身的宗教,也有权传播他们的宗教。”【第11(1)条款】
不论是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或从法律角度来看,或者从议会民主角度来看,我国肯定不是回教国,而是个“世俗国”。也就是说,我国不是以宗教作为治国之本的国家;不以基徒教、佛教或回教等教义治理事务的国家。
硬指马来西亚是“回教国”,那是某些人妄顾我国宪法和历史事实,而擅自提出的不正确的说法。那纯粹是出于政治需要或政治目的,完全不符合《联邦宪法》和历史事实。
我国政府首长似乎不再尊重我国的国家大法《联邦宪法》。这10多年来,违反宪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至少有三件违反宪法的事件发生:
1. 撤除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的职位
2. 撤除副首相安华依布拉欣的职位
3. 擅自宣布我国为回教国的事件。
根据《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只有元首才能撤除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首相的职位。首相必须通过最高元首撤除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首相,不能擅自这么做。但是,证据显示,首相“先斩后奏”,先‘开除’他们,然后才通知元首。
严格说来,这是不符合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程序,只有元首才有权“开除”他们。首相只能劝告元首而已,而不能直接开除法官和副首相。正确的程序是:首相劝告,元首“开除”;不是首相“开除”,然后通知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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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
主要是对一些政客漠视宪法的态度感到心寒.
他们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
强制性的把自己那套理论灌输给人们.
甚至误导群众,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藉此呼吁大家,以后政客说的话,
听听就好,
记得要小心求证.
否则人云亦云,一不小心就沦为烂政客的宣传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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